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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强化学术诚信建设,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现将我校学术不端案件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公开如下:

一、组织机构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机制。深圳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各学院(部、相对独立科研机构等)成立学术道德分委员会。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及各学院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均可受理我校师生学术不端行为举报。

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一般由被举报人人事关系(学籍)所在学院或被举报学术成果学科归属学院学术道德分委会受理调查。对于情节复杂、影响重大、成果学科归属不明确的举报,由校学术道德专委会根据情况自行受理调查或指定受理机构。

二、人员构成及联系方式

深圳大学第七届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主任委员:叶卫平 教授 法学院

委   :全智 教授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陈文 教授 城市治理研究院

              陈玮琳 教授 医学部基础医学院

          陈振旺 教授 艺术学部

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秘书处

秘书长:李连伟 副院长(学位工作) 研究生院

                   特聘教授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副秘书长:卓展 博士


举报受理方式:举报材料可通过邮寄或电子邮箱送达

联系人:卓展

联系电话:0755-26930647

电子邮箱:zhuoz@szu.edu.cn

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421室,卓展收

三、受理范围及举报材料要求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范围为我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以深圳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中发生的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科研诚信或科研伦理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伪造、编造研究过程、研究成果;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报告、注释、文献资料等。

(三)买卖、由(为)他人代写或代投学术论文、学位论文、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买卖实验研究数据。

(四)不当署名。无实质学术贡献而在论文、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剥夺或侵犯应当被署名作者的署名权;知悉被不当署名但未反对或未主动要求撤回。

(五)重复发表。在未说明的情况下重复发表本人已经发表文献内容的行为。

(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不正当学术竞争。在申报课题、项目、成果、奖励、荣誉和职务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求职、发表论文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包括伪造履历、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科研成果、项目资助,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专家信息、评审意见等;项目组成员未经负责人许可,或研究生、博士后未经导师、课题组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提前发表或以个人名义发表;故意透露、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七)滥用学术信誉。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弄虚作假等行为;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或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或恶意诋毁、歪曲他人学术思想和成果;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或未按规定获得科技伦理审批,或者超出科技伦理审批许可范围,或实验过程中未按伦理要求开展实验,如存在不正当伤害研究参与者,虐待有生命的实验对象,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等违背研究伦理的问题。

(九)图片造假。伪造、变造图片;通过增强、模糊、移动、裁剪、翻转、移除、插入新内容等技术手段对一张图片的局部区域进行处理并用其代表不同实验条件下获得的另一结果;隐藏、消除或歪曲原始图片信息;拼接多个图像以表明它们代表单个显微照片或凝胶。

(十)其他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管理机构、学术组织、学术出版机构及相关行业共同体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学术不端行为并非发生在我校学习、工作期间的,原则上由原学习、工作单位受理调查。

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如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对于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学校可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各受理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核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秘书处 

20243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