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研究生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会财产和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研究生会财、帐、物相统一,并促进市场化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研究生会主席团负责对研究生会财产和经费进行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是研究生会财产和经费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研究生会财产和经费的使用实行研究生会主席审批、部长执行和研究生会秘书处财务负责人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经费预决算及单据报销
第四条:各部门开展大型活动或大额款项支出,需由部长在活动计划的基础上详细列出开支项目及预算金额,提前一周上交研究生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并报请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专项拨款。
第五条:活动结束一周内,部长向主席团提交经费决算,就经费使用情况列出详细账单,并交由研究生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日常工作中,各部门经常性小额支出所需费用应向主席团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如出现超支现象,除特殊原因获主席签字认可外,一律只予以报销预算内金额。
第七条:研究生会一律经费开支都必须凭“商业通用发票”报销。除特殊情况外,其他收据均视为无效。
第八条:发票内容应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如发票不宜写明的则需另附说明。涂改无效。
第九条:票据背面应注明款项详细用途,需由经手 人(至少两人)签名并经主席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票据最终上交秘书处备案以便统一记账及日后核查。
第十条:秘书处每月固定时段处理各部门单据报销、汇总事务。
第三章 社会赞助的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研究生会提倡市场化运作,鼓励部门或个人在保证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寻求社会赞助,以补充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研究生会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凡是以研究生会名义获得的赞助,都必须首先向主席团汇报,在秘书处登记并上交研究生会,严禁私自截留,违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免职。
第十三条:研究生会任何部门与赞助方的合作应本着平等、互利、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以研究生会名义从事任何违法违纪、弄虚作假或恶意攻击他人、损害他人利益的活动。若违反本条规定,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相关部门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与赞助方签订合同或合作意向书时,必须加盖研究生会公章,在与赞助方所签订的协议中需注明:“收到款项时向赞助方出示正规深圳大学研究生会收据 ,并加盖研究生会公章。”严禁私开收条现象。若违反本条规定,则所签订的协议研究生会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该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研究生会对寻求到社会赞助的部门和个人返还一定比例的金额,以示嘉奖。具体如下:赞助款总额 500元以下,返还10%,全部归个人所有;赞助款总额500元——1000元,返还15%,其中的80%归个人所有,20%归所在部门;赞助款总额1000元——3000元,返还20%,其中的70%归个人所有,30%归所在部门;赞助款总额3000元以上,返还25%,其中的60%归个人所有,40%归所在部门。 个人在寻求赞助过程中所支出费用,按照与上述规定中的返还金相同的受益比例由所在部门和本人分担。在报销时,个人应向所在部门提交详细的支出报告。
第十六条:研究生会秘书处财务负责人在收到赞助款时,应向上交赞助款的部门或个人出示收据,在向寻求到赞助的部门或个人支付返还金时也应向对方索要收据或收条。
第十七条:为专项活动寻求到的赞助,原则上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严禁挪用。若活动后尚有节余,余额归为研究生会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研究生会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部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严格规范财产和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深圳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