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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2023年上半年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已近尾声,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即将对学位申请人材料等进行审查,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1.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不授予学位者,不得上报学位分委员会审查。

2.学位分委员会主要对通过论文答辩且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思想政治品德鉴定等)》、《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学位论文评议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学位论文修改说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授予审查报告书》等,以及答辩程序是否合乎规范、学位申请人是否遵守学术诚信等进行审查。

3.学位分委员会应结合学院(部)提交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学位授予审查报告书》(模板见附件),重点审查论文评阅阶段显示出可能存在较大质量风险(即学院组织专家小组审阅的)、论文答辩专家对学位论文内容有明确修改意见或答辩时未获全票通过的学位论文情况,对于应修改但拒不修改或修改未达要求的学位论文,应视为材料审查不合格,不予通过。

4.学位分委员会只需对学位申请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无需对“是否毕业”进行表决。

5.学位分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6.请各学院(部)在办事大厅-学位机构设置中对本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进行核实,名称统一命名为“2023年上半年**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若各学院(部)需调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方能有效召开本次会议的,请于5月19日前将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报给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由研究生院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未生效前仍只能使用系统内原有名单。



          研究生院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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