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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各单位、全体师生: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建设,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和科研环境,促进科研活动健康发展,深圳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规范,结合我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当前学术论文署名中的常见问题和错误,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论文署名应当遵循所属学科学术发表惯例和出版机构要求。

第二条 论文署名作者应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即对研究对象、思路、方法、设计、实施、数据获取、数据分析和解释等有重要贡献,或对重要知识性内容作出关键性修改等。

第三条 禁止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与署名。禁止冒用、伪造、虚构作者署名。禁止荣誉性、馈赠性、互惠性、利益交换性署名或者夹带署名。

第四条 署名顺序通常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排列,一般应由所有署名作者共同决定,或遵循相关学科的署名惯例。

第五条 对于不具有署名资格但对研究工作作出了贡献或帮助的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致谢、注释等方式说明其贡献。

第六条 除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禁止故意排斥有重要贡献的科研工作者参与署名。禁止以任何形式侵害直接实施科学实验的学生的署名权。不得为均衡其他非学术利益而随意调整学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次。

第七条 论文作者的署名单位应当是其完成论文主要工作时的所属单位。禁止因作者工作变动而不恰当地署名作者所属单位。禁止隐瞒、虚构、伪造工作单位以及职务职称等作者个人信息。

第八条 论文投稿时仍在我校学习、工作的论文署名作者应当使用学校统一开通的教育机构邮箱作为作者通讯方式,不建议使用公共邮箱、私人邮箱等非正式联系方式。

第九条 鼓励科研工作者使用开放研究者与贡献者身份识别码(Open Researcher and Contributor ID, ORCID)作为本人的唯一身份标识码,并在论文投稿时按出版机构要求进行关联、标注。

第十条 标注“同等贡献”作者时应当严格遵从必要性原则,并确保符合学科领域规范以及出版机构的规定。全体标注有“同等贡献”的论文署名作者对论文存在的问题负有同等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受资助的研究成果,应当按要求如实标注资助机构、项目名称和批准号。禁止标注与研究工作无关或虚假的项目。禁止为了掩饰利益冲突而不披露资助来源。

第十二条 论文投稿前,全体论文署名作者应当审阅并同意发表有其署名的论文,认可本人署名位次及贡献,并对本人完成或参与部分的内容负责。

第十三条 论文投稿后,对论文署名作者的增减或者署名顺序的修改应当严格按照出版机构的规定执行,并取得全体论文署名作者的同意。论文确认被接受后,不得再对署名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论文发表后,如果发现文章存在缺陷、错误,或者相关研究过程中有违背科研规范的行为,论文署名作者应主动声明更正或要求撤回论文。

第十五条 论文署名作者将已发表的论文用于申请学位、申报科研项目、人才计划、职称评审等各类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论文发表版本所标注的署名顺序及贡献进行填报。禁止虚构本人贡献或位次、故意隐瞒“同等贡献”标注、故意篡改他人署名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科研工作者知悉本人署名被冒用或明知本人对论文无实质贡献而被挂名为论文作者的,应当主动提出质疑并要求更正。

各学院(部)、相对独立科研机构、直属附属医院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对在校学生、科研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全体科研工作者应对学术论文署名保持高度的责任心,珍惜学术声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生态。




深圳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20249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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