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全体师生: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建设,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和科研环境,促进科研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全校科研工作者要继承和发扬老一代科学家艰苦奋斗、科学报国的优秀品质,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自觉维护国家科技安全。要以支撑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为己任,坚持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中,着力攻克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的基础前沿难题和核心关键技术,以高水平科研工作服务国家科技自立自强。
第二条 鼓励将高水平科研成果在国际、国内权威期刊发表。同等情况下,鼓励优先选择由我国主办、科学数据在国内本地化存储、出版传播过程自主可控的高质量期刊。
第三条 鼓励同一论文以不同语种在同一期刊的不同版本上发表,但在各类成果认定时一般只计一次。
不鼓励将本人(团队)已公开发表的论文翻译为不同语种但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版本在不同期刊上再次发表,除非已取得双方期刊的许可。
不鼓励将已公开发表的会议论文再次向期刊投稿,除非已取得会议论文出版方的许可并具有显著且实质性的内容扩充、延展、深化。
第四条 科研工作者在学术论文文本撰写、数据统计分析、图表绘制、排版校对等过程中使用了人工智能工具的,应当严格按照所投稿期刊规定进行声明、披露。一般不得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直接生成代表作者观点的论述。
第五条 论文投稿时应当注意甄别掠夺性期刊(Predatory journal)、劫持性期刊(Hijacked journal)、虚假仿冒期刊。
发表在国内学术期刊的论文,应当能够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维普网中任一平台进行全文检索,且论文所发表期刊须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栏目可查。
发表在国际学术期刊的论文应当能够取得相关检索证明。
第六条 论文发表后,论文第一通讯作者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相关原始数据、记录、资料等,保存期不少于10年,保证科研过程可追溯。
应当妥善保存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实验记录、实验数据、文稿、图表、影像、代码、样本保存记录、伦理审批材料、授权使用书、知情同意书、投稿记录、同行评议意见及作者答复、论文修订记录、与期刊编辑沟通记录、有关财务凭证、合作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验的服务合同、送样清单、实验(检测)报告。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术期刊预警制度。本年度及上一年度被列入中科院《国际期刊预警名单》、中信所《预警期刊名单》以及科睿唯安(Clarivate)旗下Web of Science数据库标记为“On Hold”的学术期刊为“预警期刊”。
不建议在“预警期刊”上发表论文。在预警期内向“预警期刊”投稿并发表的论文应用于学位申请或者各类评审评价考核时,应当予以重点审查,必要时可以单独开展实证核验和学术评议。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术期刊黑名单制度。各学院(部)、相对独立科研机构、直属附属医院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与本学科特点,组织专家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学术期刊“黑名单”,将一批管理和学术信誉较差、科研失信风险较高、商业利益至上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
学术期刊“黑名单”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师生公布,名单公布后仍向“黑名单”内期刊投稿并发表的论文,在学位申请、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任及奖励评优等评定中不予认可,且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学校建立学术论文登记备案与诚信承诺制度。要求全校科研工作者在论文发表前后一定期限内,将全部署名作者知情书、诚信承诺书、实验场所和操作人员信息、原始数据保存方式及地点等进行备案。制度建立后,未经登记备案的公开发表论文在学位申请、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任及奖励评优等评定中不予认定。
深圳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