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全体师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展“人工智能+”行动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赋能教育行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深度融合,引导师生遵循诚实、透明、负责任的使用原则,合法合规使用人工智能技术,防止误用、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科研诚信风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协同创新、安全可靠、审慎包容的基本原则,积极推动高等教育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发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支撑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教学方法的改革、教育治理能力的提升,探索新时代下人工智能教育推进新策略、创新人才培养新路径。
充分发挥学校科技伦理委员会和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制度,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创新与合规治理相结合。
积极开展人工智能前沿与应用讲座、培训,提升师生职工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能力,推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智能化转型,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第二条 鼓励各教学培养单位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人工智能技术使用细则,鼓励开设或联合开设支持跨专业选课的人工智能通识课程、专业课程,打造多层次、全链条的“人工智能+”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多领域、跨专业的深度融合与创新。持续加强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深度结合、基础与应用研究的深度融合,注重引导学生恪守学术规范,合法合规使用人工智能技术。
第三条 鼓励任课教师探索、创新人工智能技术辅助课程教学的方法和应用,优化教学流程,提升教学效率,赋能教师专业发展,促进课程教学改革创新。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当明确告知本班级学生是否允许在完成课程作业、论文、考查、考试等环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以及允许使用的范围、尺度等具体规定。允许使用的,一般应当要求学生进行声明并以恰当方式标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对于严重违反任课教师规定、故意隐瞒人工智能技术使用情况、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本人原创、未按要求进行声明、标注等,情节严重的,可以按零分计入课程成绩,构成学术不端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在科研活动中使用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应当注意防范可能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应当在图注、注释、研究方法、致谢、附录等适当部分声明所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名称、版本、参数设置及使用、验证过程,并在学术成果发表过程中严格遵守出版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可以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选题调研、文献检索、资料整理、概念解答,跟踪研究领域最新进展、收集整理参考文献及有关资料,但需要注意人工智能生成的信息可能是虚构或者过时的,科研工作者应当对人工智能生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核实。
第七条 可以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推荐合适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已经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进行一般性描述,但不应直接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代表作者本人对数据结果的解释。
第八条 可以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协助生成统计分析图表,流程图、示意图、艺术化的图片摘要等非实验图片,对实验图片进行特定的且不影响图片原始信息的调整、增强、标示,但应当以恰当方式进行标注,确保取得使用相关材料的授权,并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进行核实。
第九条 可以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在不改变文本实质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润色、翻译、语法和拼写错误及其他规范性检查,改进句子结构、优化文本大纲,使文本更加清晰和流畅,但要注意未公开发表成果泄露的风险。学术成果中所有属于科学或智力贡献的部分都应该由作者本人完成。反对以语言润色为名对文本实质内容进行修改。
第十条 一般不得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直接生成各类申报材料,除非取得项目主管部门的同意。
作为评审专家,可以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协助改进,而非直接生成代表本人学术(专业)观点的评审意见。禁止将待评审的申报材料、论文等上传至人工智能工具,特别是应当保密的内容以及他人未公开发表的手稿,除非取得评审组织方的同意。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直接生成或者改动、删减应当通过实验、测试、调查、统计获取的原始数据,除非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就是研究对象。
禁止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直接生成蛋白质印迹实验图、细胞分选或分析结果、组织(细胞)染色图片、病理图谱、衍射图谱等应当通过实验研究获取的音视频和图表。
第十二条 除非另有规定,禁止将任何涉密内容上传至任何人工智能工具,包括本地化部署的平台。
禁止将涉及个人信息、隐私等敏感数据上传至人工智能工具,例如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数据、参与临床实验参与者信息和相关数据、未脱敏的实验记录。
拟使用境外人工智能工具处理数据且涉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通过学校数据管理部门向省级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获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除非另有规定,人工智能工具不得被列为学术成果的作者(完成人)。学术成果的主要负责人对成果中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内容负有最终责任,应当确保学术成果的原创性,防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带来的学术不端风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毕业(学位)论文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当如实告知并取得指导教师的同意,在遵守学科惯例、学术规范、科研诚信的基础上合法合规、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
第十五条 学校教务部、研究生院探索在毕业(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同步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检测。合理设定预警阈值,对于使用人工智能代写风险较高的论文,可以要求作者进行诚信承诺,并在评审、答辩、归档等环节予以重点审查,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适当限制。构成学术不端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
深圳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