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全体师生: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本校学术成果管理制度,全面实施诚信承诺制,保障科研过程可追溯,促进科研活动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发表、出版、取得授权、完成登记的学术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登记备案与诚信承诺:
(一)本校师生职工作为论文第一作者或者第一通讯作者,以深圳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
(二)本校师生职工作为第一作者或者主编,以深圳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专著;
(三)本校师生职工作为第一发明人,专利权属于深圳大学的专利;
(四)本校师生职工作为第一完成人,著作权属于深圳大学的软件著作;
(五)其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
本校师生职工以个人名义发表的学术成果、在业余时间利用非本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其他非职务作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但以上学术成果在应用于学位申请、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任及奖励评优等各类评定时应当予以重点审查并要求学术成果完成人签署诚信承诺书。
二、登记备案程序
学术成果主要负责人组织全体署名作者(完成人)通过填写《深圳大学学术成果登记备案表》(附件)完成登记备案与诚信承诺。
《深圳大学学术成果登记备案表》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一)学术成果基本信息及资助情况;
(二)学术成果作者(完成人)信息及本人知情同意签名;
(三)学术成果作者(完成人)科研诚信承诺签名;
(四)学术成果涉及的原始数据保存情况及原始数据保管人签名。
学术成果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学术成果正式发表、出版、取得授权、完成登记的1个月内填写完成一式两份的《深圳大学学术成果登记备案表》,交由学术成果主要负责人人事(学籍)关系所在单位指定的专人签收确认后,由学术成果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各存一份。
各学院(部)、相对独立科研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签收《深圳大学学术成果登记备案表》,建立台账,并作好归档、保管工作。要将学术成果登记备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抽查,敦促本单位师生职工及时按要求完成学术成果登记备案与诚信承诺。
三、结果运用
根据本通知要求,应当进行登记备案与诚信承诺的学术成果在应用于学位申请、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任及奖励评优等各类评定时应当提供《深圳大学学术成果登记备案表》作为佐证材料之一,对于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无法提供《深圳大学学术成果登记备案表》的学术成果不予认定。
四、其他
《深圳大学学术成果登记备案表》应当妥善保存不少于10年,电子扫描件与纸质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学术成果涉及国际合作的,鼓励但不强制要求外籍学者在《深圳大学学术成果登记备案表》对应位置签名。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持续作好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成果管理,保障科研过程可追溯。对于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高风险学术成果组织开展必要的核查或者实证核验。
各直属附属医院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开展学术成果登记备案,也可以参照本通知要求建立本院学术成果登记备案与诚信承诺制度。
附件: 深圳大学学术成果登记备案表
深圳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社 会 科 学 部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研 究 院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