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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基金项目申请人、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严肃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纪律要求,切实履行依托单位、项目申请人、评审专家各方主体责任,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现就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相关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研人员应自觉抵制请托行为,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为本人或他人的项目申请,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不得探听评审专家信息、分组信息、评审地点、评审结果等尚未公开或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故意透露本人或他人正在申请的项目名称、申请号等具有明确指向性信息,向同行专家和可能的评审专家进行游说、说情、许诺酬谢等;不得在接到会议评审答辩通知后至会议评审结束前,与项目评审规定回避关系以外的专家进行请教、咨询等学术交流和活动。

    二、评审专家应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接受他人请托行为,收到他人请托的,应当明确拒绝并主动报告;不得主动向申请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透露本人的评审专家身份;不得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不得未经许可复制、泄露、留存、使用相关评审材料;不得抄袭、剽窃被评审对象的科技成果;不得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不当利益。

    根据有关规定,评审专家收到他人请托但隐瞒不报的,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

    三、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制度宣贯和警示教育,强化日常监督。从本单位负责的各类评审工作做起,严肃工作纪律,促进评审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多措并举开展经常性教育培训,推动纪律规矩入脑入心。

    四、学校坚决执行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等有关规定,对涉及打招呼、请托的科研不端行为积极调查、严肃处理,强化警示震慑作用。

    特此通知。


    附件:有关规章制度节选



深圳大学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202658日      




有关规章制度节选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十条:

    实施请托行为的,禁止在1-3年(含3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向多人请托或多次实施请托的,禁止在3-5年(含5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有组织实施请托行为的,从重处理。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对涉及请托行为的评审专家,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作出如下处理:(一)对主动报告且未接受请托行为的,不予处理。(二)对主动报告但仍搞“人情评审”的,禁止在3年内(含3年)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干扰、妨碍调查的,从重处理。(三)对隐瞒不报的,按接受相关请托进行处理,禁止在3-5年内(含5年)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干扰、妨碍调查的,从重处理。”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组织方规定的工作要求或未履行签订的工作承诺;

    (二)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害关系;

    (三)未经许可复制、泄露、留存、使用相关评审材料;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评审专家资格;

    (五)组织、协助、接受请托,或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收到的请托事项;

    (六)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七)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不当利益;

    (八)出具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九)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的敏感信息;

    (十)抄袭、剽窃被评审对象的科技成果;

    (十一)不配合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请托行为禁止清单》科研人员禁止清单:

    (一)打探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专家及名单。

    (二)打探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分组及评审结果、会议评审时间地点及讨论意见等不能公开或者尚未公开的信息。

    (三)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人员等进行游说、说情、送礼、行贿等。

    (四)接到会议评审答辩通知后至会议评审结束前,与项目评审规定回避关系以外的专家进行请教、咨询等学术交流和活动。

    (五)实施或者参与“围会”行为。

    (六)协助他人或者单位实施请托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请托行为禁止清单》评审专家禁止清单:

    (一)违反保密规定,披露按要求不能公开或者尚未公开的评审信息。

    (二)主动向申请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透露自己的评审专家身份。

    (三)投感情票,搞“人情评审”。

    (四)利益交换、收受礼品礼金、接受贿赂等,投利益票。

    (五)评审专家参与请托、相互请托,违规为申请人、依托单位获得项目提供帮助。

    (六)接受会议评审邀请后至会议评审结束前,与项目评审规定回避关系以外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请教、咨询等学术交流和活动。

    (七)接受或者未拒绝其他请托行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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