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队伍建设,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遴选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采用双导师制或导师组制方式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鼓励各学院(部)聘用校外专家作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双导师或导师组均要求至少有一位导师为校内教师。
第三条 校外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了解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身体健康,女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愿意为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热心在我校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能够对培养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四)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社会声誉,在政府部门、国内外大中型企业及行业协会等单位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
第四条 校外导师的职责:
(一)积极协助校内导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经常和校内导师交流研究生培养情况,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根据学科需要,开设有关专题讲座或课程。
(三)负责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利用自身的工作经验和社会影响力,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社会实践平台及必要的科研试验条件或经费,并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管理工作。
(四)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等活动。
第五条 校外导师的权利:
(一)享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署名权。署名位次与署名方式可根据实际承担的研究生指导工作量,与聘任学院(部)协商解决。
(二)其他权利由聘任学院(部)与被聘导师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约定。
第六条 校外导师的遴选由相关专业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进行。
第七条 校外导师的遴选: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深圳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审批表》,并附学历、职称证书,任职证明材料和相应的成果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主要内容为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项目成果、实践工作经验、指导能力等。由相关专业所在学院(部)进行初审后,送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遴选条件、单位意见和本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对申请人的专业能力及学术水平进行全面审查。讨论通过后,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校外导师的管理:
(一)遴选通过的校外导师由各学院(部)颁发聘书并统一管理。各学院(部)应及时了解受聘导师的培养工作情况。
(二)校外导师实行聘期制,每一聘期为三年。聘期内的报酬由所在学院(部)负责。聘任期满,所在学院(部)可根据需要续聘或解聘。
(三)凡不履行校外导师职责,不当使用导师身份,或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硕士研究生的,以自动中止或取消校外导师资格处理,由专业学位导师组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四)校外导师对专业学位导师组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及管理办法》(深大〔2008〕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