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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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的选聘、招生、考核等工作,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的管理应淡化身份象征和资格意识,强化招生条件审核和岗位责任意识;应有利于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的管理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操作程序应坚持简便有效,公平公正。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应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师德水平,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应熟悉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培养的根本任务。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是在深圳大学独立招收、指导和培养学术学位硕士生的必要条件,不与校内其他待遇挂钩。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应坚持条件适当放宽、程序简便易行的原则。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具有深圳大学硕士生导师资格:

(一)受聘我校教学科研岗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的教师。

(二)受聘我校教学科研岗位且具有中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教师,向学位点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资格申请并经审议通过者。

(三)受聘我校技术或管理岗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向学位点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资格申请并经审议通过者。

(四)受聘担任我校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或特约教授的校外人员。

(五)依据与深圳大学签署的合作协议参与我校硕士生合作培养的校外人员。

第三章 招生条件审核

第七条  招生条件审核旨在以适度竞争激发导师队伍活力,促进导师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除院士、授权学科学术带头人(学位点负责人)、学校新引进的高端人才、学校3+1人才工程入选者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者申请下年度硕士生招生,应通过学校组织的招生条件审核。

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条件审核,以学位授权点定期合格评估和动态调整为动力,由学校制定基本条件,授权学科点和学院自主审核。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申请下年度招生的基本条件是:

(一)科研条件。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主持有在研科研项目(包括横向项目,但不含未经批准的延期项目)。人文、艺术类学科申请者如无任何在研科研项目,应提供自己近三年来在学术研究方面活跃程度和成果业绩的证明,如论文、作品、著作、获奖、专利等。

(二)培养质量条件。截止提出申请时,指导完成的硕士学位论文在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抽查评审中全部合格。

(三)年龄条件。除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课题者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能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的,不再招收新一届研究生。

(四)其他条件。如未出现研究生教学事故等。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条件审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申请。在下年度招生前,学校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发布通知,申请人向学位点提交申请。申请通过网络系统填报,校外导师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位点审核。学位点负责人,综合考虑本授权学科的发展需要、可能招生指标、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对申请者的招生条件进行评估并做出决定。审核不通过者应告知其理由和依据。

(三)研究生院复核并选择性公示。通过学位点招生条件审核的导师名单由所在学院统一上报研究生院进行复核。通过复核者,列入下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研究生院认为必要时,经主管校长同意,可对部分学院或学科申请者的材料在校园网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或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在上述基本条件和基本程序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单位或本学位点的导师招生细化条件和操作程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公布。

第十二条  每位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一级学科点内招生。

第四章 师生互选与关系变更

第十三条  硕士生新生入学后,导师和学生在信息基本对称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师生关系。

第十四条  导师和学生双向互选的基本规则是:

(一)每位硕士生导师每年新招收(指导)的学术学位硕士生人数不超过3名(校外导师不超过1名)。所指导在读学术学位硕士生超过8(含)名时,该导师暂停招收新生。如硕士生导师同时担任本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任务,每年新招收(指导)的两类硕士生(不含单证班学生)总数不得超过6名。

(二)师生互选应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的基础之上。学位点应通过师生见面会、向导师和学生提供双方相关情况等形式促进师生相互了解。参与互选的导师和学生也应主动了解对方情况。

(三)如导师无学生选择,不得违背学生意愿为其强行指定;如学生无导师选择,由学位点负责人协调解决,确保学生有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师生互选工作的基本程序。互选工作由各学位点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进行。互选结果汇总表应由导师和学生签名确认,最迟在第18周前上报研究生院。如对互选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由学位点负责协调解决。各学位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十六条  师生关系变更的规则与程序是:

(一)研究生和导师的关系确定后,在学期间不得随意变更。

(二)如有导师调离本校、长期出国、被撤消导师资格等学校认定的客观原因,应由学位点提出变更师生关系。

(三)学生提出更换导师,须经原导师同意并有本学位点其他导师愿意接任。接任导师必须符合第十四条师生互选规则。

(四)师生关系变更须填写《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关系变更登记表》报研究生院备案。学生更换导师后,应按照新导师的研究方向修读相应课程并获得学分。

第五章 权利、责任与奖惩

第十七条  硕士生导师在指导和培养硕士生的过程中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与本学科授权点的建设和管理,如了解和监督本学科点师生互选(指标分配)的规则与过程、业务经费使用等。

(二)有权按规定参与和监督本学科点的命题复试、课程安排、中期考核、开题报告、论文答辩等各培养环节。

(三)有权对所指导研究生提出中期分流淘汰决定、开题报告或论文预答辩不予通过的建议。

(四)有权对所指导研究生提出处分、延期答辩、停发奖学金等建议。

学科点、学院和研究生院应充分尊重硕士生导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硕士生导师在指导和培养硕士生的过程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做到教书育人、科研育人,定期与学生沟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建设以及教学大纲;制定所指导研究生的个人业务培养计划,定期督导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指导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计划,做好论文评阅、答辩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将对优秀硕士生导师予以表彰与奖励。优秀硕士生导师以认定方式产生。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获得当年的优秀硕士生导师称号:

(一)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者;

(二)所指导研究生获得学校研究生学术创新奖二等奖以上者;

(三)所指导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者;

(四)所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学术奖励者(排名前三);

(五)所指导研究生在国家级论坛、竞赛、学术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六)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有其它突出贡献者。

以上条件中,前三款导师无需申报,由研究生院根据相关文件自动认定;后三款需导师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后经学院上报研究生院认定。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优秀硕士生导师由学校发文,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一万元奖金。

第二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两年内停止招生:

(一)学校教学科研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出现不合格者;

(二)在研究生招生命题、教学、监考考试、论文指导等培养和管理过程中,两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二级教学事故者;

(三)不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被所指导的研究生有效投诉4人次(含4人次)以上者;

(四)不能胜任导师职责要求,难以保证培养质量,拒绝或拖延学校下达的相关培养工作和任务,造成负面影响者;

(五)所指导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导师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造成负面影响者。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硕士生导师资格:

(一)因故被学校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三)严重违反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形象受到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四)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因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因其他工作失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单位领导被约谈、所在专业被暂停招生、评估不合格等情形者;

(五)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者。

第二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被撤消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至少三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资格重新获得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办法》《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关系确定与变更的规定》《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大学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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