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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结果处理办法

2021年10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研究生学位工作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抽检)、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省学位办抽检),以及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校内抽检)。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办抽检和省学位办抽检,其程序与评审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校内抽检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对上一年度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抽检,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校内抽检按照随机抽检和重点抽检两种方式进行。

随机抽检比例根据上一年度学位授予的规模、层次和类型确定,原则上覆盖全校所有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点和培养单位。

重点抽检比例高于随机抽检比例,最高为100%。在抽检规定的时间内,下列学位论文纳入重点抽检范围:

(一)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研究生学位的学位论文。

(二)目录外自设二级学科的学位论文。

(三)新任导师指导的首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四)近三年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评审意见的学位论文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五)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位论文:

1.技术检测中曾出现文字复制比≥40%的;

2.论文评审中曾出现“不同意答辩”意见的;

3.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中未获全票通过的;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未获全票通过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风险的学位论文。

第六条 校内抽检每篇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议,3位专家中有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专家中有1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仅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称为“存在不合格学位论文”。

第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用于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一)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估。

(二)学位授权点的评估。

(三)研究生招生指标等研究生教育资源的配置依据。

(四)研究生导师指导工作的评价依据。

(五)其他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价的依据。

第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按照论文作者分为学术博士、专业博士、学术硕士、专业硕士四种类型分别进行统计和处理。

第九条 在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国务院学位办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点,从公布抽检结果后的下一年开始,学校连续两年核减培养单位博士招生指标,每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相应每年核减同类型招生指标1个,该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三年招收同类型博士研究生。同时,由分管校领导或研究生院领导对学位点所在学院的主要领导进行质量约谈。

(二)对省学位办抽检和校内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点,从公布抽检结果后的下一年开始,学校核减一年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指标,每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相应核减同类型研究生招生指标2个,该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两年招收同类型研究生。在同一批次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点,由分管校领导或研究生院领导对学位点所在学院的主要领导进行质量约谈。

第十条 在省学位办抽检和校内抽检中出现“存在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出现1篇存在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由学院调查处理,必要时可进行质量提醒谈话。

(二)3年内累计出现2篇同类型存在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从公布抽检结果后的下一年开始,暂停一年招收同类型研究生;3年内累计出现3篇及以上同类型存在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从公布抽检结果后的下一年开始,暂停三年招收同类型研究生。

第十一条 同一篇学位论文在各级各部门组织的抽检中结果不一致的,按其中较重的处理结果办理;在累计同一个指导教师出现的“存在不合格学位论文”篇数时,已处理过的论文不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在学位论文抽检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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