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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岗位,学校通过明确导师岗位职责、健全导师岗位选聘制度、完善导师岗位退出机制等措施,加强和规范导师岗位管理。通过建立考核评价、奖优惩劣的管理机制,引导和激励导师潜心育人,成为硕士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导师资格是招收、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必要条件,不与校内其他待遇挂钩。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相分离,实行严格的导师年度招生条件审核机制。

第四条 导师按照培养类型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学硕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专硕导师);按照人事关系和工作形式分为校内专职导师(以下简称校内导师)、校外兼职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和校外行业导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其中,兼职导师是指满足第八条第(一)款第4、5项的校外人员,可以单独招收研究生;校外导师专指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须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其管理按照《深圳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深大〔2014〕132号)执行。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五条 导师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首要职责。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与学术诚信教导的责任。导师在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过程中,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学院(部、研究院,以下统称学院)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规章制度。首次上岗的导师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连续上岗的导师应当按学校和学院的规定参加定期培训。

(二)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全面落实育人职责。坚持正确思想引领和价值导向,加强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关注硕士研究生身心健康;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实习、社会志愿服务;引导硕士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发展规划等。

(三)根据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科学公正参与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

(四)认真承担课程教学、实践教学以及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积极参与教材编写、教学案例编写,及时将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和贯通性,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专硕导师一般每年应有一定时间带队到行业企业开展实践调研。

(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所指导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包括指导硕士研究生选课、确定科研方向、提出学习、实践和科研要求等。

(六)精心尽力投入指导,定期与硕士研究生见面,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督导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硕士研究生完成(中期)综合考核、学位论文开题、专业实践等关键环节。对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思想、学业、科研、生活、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导师有权根据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提出分流淘汰、延迟毕业、退学等处理意见或建议。

(七)全程负责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与把关,包括指导硕士研究生选题、制订论文撰写计划、定期检查论文进展情况,并配合所在学院做好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评阅、预答辩、答辩等组织工作。有权对所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作出是否同意提交评阅、预答辩、答辩等决定。

(八)按规定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硕士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加强科研实践训练,培养研究生知识理论创新能力和实践应用创新能力。

(九)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研究规范和学科专业规范;对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和实践创新成果负有审核和监督的责任。

(十)对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申请,学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等项目,优秀学位论文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十一)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有权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学校和学院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其他岗位职责。

第三章 导师遴选

第六条 导师遴选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导师遴选应当有利于培养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应当有利于完善以提高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应当有利于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和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分类遴选,突出特色。依据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差异,专职导师与兼职导师的特点,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特色和定位,细化导师遴选条件和标准。

(三)操作简便,公正合理。导师遴选应坚持程序简便有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导师遴选按照下列基本要求和具体条件执行:

(一)基本要求

1.若为中国公民,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过硬;若为境外人士,应当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2.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在处分期内不得遴选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具体条件

各学院应当结合学科专业特色分类制定导师遴选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细则应当对师德师风、年龄、科研条件、工作资历等提出具体要求,其中专硕导师须有在行业企业锻炼实践半年以上或主持行业企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

第八条 导师遴选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在符合第六条、第七条基本要求和各学院制定的具体条件下,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获得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1.受聘我校副教授及以上岗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2.受聘我校助理教授岗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向学位点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资格申请并经审议通过者;

3.受聘我校技术或管理岗位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向学位点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资格申请并经审议通过者;

4.受聘担任我校客座教授、名誉教授或访问教授等的校外人员,向学校提出资格申请并经审议通过者;

5.依据与深圳大学签署的合作协议参与我校硕士研究生合作培养的校外人员。

(二)各学院在进行导师遴选时应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决定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各学院应当及时将获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录入导师管理系统,同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条件审核

第九条 招生条件审核旨在以适度竞争激发导师队伍活力,促进导师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硕士研究生培养。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申请下一年度招生时,须通过学校组织的招生条件审核。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条件审核工作的通知》(深大校发〔2019〕145号)执行,并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

(一)导师所指导的在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超过8名(含)者,下年度暂停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在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超过12名(含)者(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研究生、外单位产教融合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每个按0.5个折算),暂停下年度专业型硕士招生;所有类型在读硕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专业型硕士和博士生,不含直博生、科研项目博士、博士定向指标、留学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奖励性指标等方式招收的研究生)超过18名(含)者,暂停所有类型研究生招生。

(二)导师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就业率连续三年明显低于全校整体就业率者将视情况被限招或停招。

(三)35岁(含)以下获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青年导师,在获得资格后前两年未参加过一次(两场以上)研究生统考监考者,下一年度的招生条件审核不予通过。

(四)特聘教授、预聘-长聘制助理教授等入职第一年(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时间起算)可免于科研条件审核。

(五)每位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术学位专业、一个专业学位专业招生(产教融合及交叉学科项目除外)。

第五章 师生互选与变更导师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和学生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指导关系。

第十一条 导师和学生双向互选按照下列基本规则执行:

(一)导师原则上须列入硕士研究生新生录取年份的招生专业目录中方可参与师生互选。

(二)师生互选应建立在双方相互了解的基础之上。学位点应通过师生见面会、向导师和学生提供双方相关情况等形式促进师生相互了解。参与互选的导师和学生也应主动了解对方情况。

(三)如导师无学生选择,不得违背学生意愿为其强行指定;如学生无导师选择,由学位点负责人协调解决,确保学生有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师生互选工作的基本程序。互选工作由各学位点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进行。互选结果汇总表应由导师和学生签名确认,学院审核后上报研究生院。如对互选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由学位点负责协调解决。各学位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十三条 指导关系变更按照下列规则与程序执行:

(一)硕士研究生和导师的关系确定后,在学期间一般不得变更。

(二)若出现以下情况,可在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申请更换导师:

1.硕士研究生更换研究方向且原导师指导的在读研究生人数未超过学校规定的限额;

2.原导师出现调离本校、退休、去世、长期出国、被撤消导师资格、健康问题等不能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情况;

3.师生出现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

(三)变更程序

1.属于本条第(二)项第1种和第2种情况的,由硕士研究生或导师作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更换理由,经硕士研究生、原导师、接任导师、学科带头人(负责人)、学院同意,提交研究生院审批;

2.属于本条第(二)项第3种情况的,由学院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确定接任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四)上述接任导师必须符合第十一条师生互选规则且指导的在读硕士研究生人数未超过学校规定的限额。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导师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要求执行:

(一)考核基础:导师考核应有助于强化研究生导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考核主体与内容:学院是导师考核的主体单位,应当结合硕士研究生的实际培养质量对导师的工作业绩进行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师德师风和指导质量,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指导时间和精力投入、课程教学与建设、科研业绩、硕士研究生满意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反馈评价、同行评价等方面进行具体考核。

(三)考核结果运用:各学院应当合理运用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奖罚分明,强化竞争、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导师队伍水平。

1.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书育人方面成果显著的导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岗位晋升、年终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招生名额分配等各方面予以优先推荐和考虑;

2.对于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未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在硕士研究生培养和管理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被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有效投诉、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相关学术成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学术失范问题等情况的导师,各学院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解除指导关系、暂停招生、及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校级优秀硕士研究生导师可以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校级优秀硕士研究生导师以直接认定方式产生,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学校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合格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当年的优秀硕士研究生导师:

1.获得省级(含)以上高等教育研究生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者(署名第一);

2.省级(含)以上研究生精品课程主持人、规划教材著者(署名第一);

3.国家级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负责人(署名第一);

4.三年内有两个研究生教学案例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案例库者(以入库证书为准,署名第一),或者三年内有一个研究生教学案例获得各专业学位教指委组织评选的优秀案例者(署名第一);

5.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者(署名前二);

6.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连续有三人次获得国家奖学金者(获奖人次不能重复使用);

7.指导硕士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A类竞赛获得全国一等奖以上奖励的竞赛指导老师(署名第一),学科竞赛目录以《深圳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资助奖励办法(修订)》(深大校发〔2019236号)为准;

8.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连续有两名考取任一公认的四大权威世界大学排名(QS/USNews/THE/ARWU)当年排名前200位的国(境)外大学或国内双一流大学及本校博士研究生、或考取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排名当年排名前100位的学科的博士研究生;

9.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被全国一级学科学会或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评选为优秀学位论文者;

10.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广东省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评为“优秀”论文者。

(二)经认定的校级优秀硕士研究生导师由学校发文,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对导师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的结果,根据《深圳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结果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撤销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一)因故被学校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三)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为人师表形象受到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四)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周期性合格评估、学科评估、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专项巡查等工作中,因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因其他工作失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单位领导被约谈、所在专业被暂停招生、评估不合格等情形者。

(五)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者。

第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被撤销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至少三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资格重新获得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申诉与救济

第十九条 导师对本人在研究生教育中受到涉及本文件规定的有关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一)对于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1.向作出处理或处分的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等议事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2.对学院作出的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经研究生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相关机构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3.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相关机构作出的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二)对于校级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理或处分,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可直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由学校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兼职导师实行聘期制管理,每一聘期为五年,与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兼职导师的选聘、续聘或解聘等工作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除校外导师之外的其他所有硕士研究生导师类型,原《深圳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深大〔2014〕13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文件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要求为准。


下一条: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 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