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位 > 正文

深圳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结果处理办法(修订)

(2023年9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研究生学位工作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各级各部门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抽检)、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省学位办抽检),以及学校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校内抽检)。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坚持“从严要求、从严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结果处理按照论文作者分为学术博士、专业博士、学术硕士、专业硕士四种类型进行。

第五条 国务院学位办抽检和省学位办抽检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校内抽检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抽检范围为上一年度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每年抽检一次。

第七条 在各级各部门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每篇学位论文送3 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议。如3 位专家中有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 位专家中有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再送2 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复评专家中有1 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则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 校内抽检按随机抽检和重点抽检两种方式进行。随机抽检比例根据上一年度学位授予的规模、层次和类型确定,原则上覆盖全校所有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学位点和培养单位。重点抽检比例高于随机抽检比例,最高可达100%。在抽检范围内,下列学位论文纳入重点抽检范围:

(一)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研究生学位的学位论文。

(二)自设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位论文。

(三)新任指导教师指导的首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四)近三年抽检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1 位专家意见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五)近三年抽检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1 位专家意见为“不合格”学位论文所在学位点的学位论文。

(六)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位论文:

1.学术不端技术检测中曾出现文字复制比≥40%的;

2.通过论文评阅但出现“不同意答辩”意见的;

3.通过论文答辩但未获得全票的;

4.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但未获得全票的。

(七)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风险的学位论文。

第九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用于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一)研究生招生指标等研究生教育资源的配置。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工作的评价和考核。

(三)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估。

(四)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和动态调整。

(五)其他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在各级各部门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点,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国务院学位办抽检或校内抽检中出现认定为“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的学位点,从公布抽检结果的当年开始,学校连续三年核减培养单位博士招生指标,每篇“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相应每年核减同类型博士招生指标2 个。由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博士学位点所在学院(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学位点负责人等进行质量约谈。

(二)对省学位办抽检或校内抽检中出现认定为“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的学位点,从公布抽检结果的当年开始,学校连续三年核减培养单位硕士招生指标,每篇“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相应每年核减同类型硕士招生指标5 个。由分管校领导对相关硕士学位点所在学院(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学位点负责人等进行质量约谈。

(三)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篇数较多的学位点,责令其所在学院(部)提交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学位点,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依法依规撤销学位授权。

第十一条 在各级各部门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由所在学院(部)对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

(二)出现1 篇认定为“存在问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取消其所有类型研究生导师资格,至少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资格重新获得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算,累计出现2 篇及以上“存在问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终身取消其所有类型研究生导师资格,不再接受其重新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

(四)对于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其名下未毕业的研究生,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协调更换导师。

第十二条 在各级各部门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作者,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仅有2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作者须在三个月内、硕士学位论文作者须在一个月内,在指导教师(如已退休,则由学位点指定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对学位论文的修改,并填写《学位论文修改说明》。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修改说明》(需导师签署意见)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研究生院。由学院(部)与研究生院共同按照要求在校图书馆、校档案馆、国家图书馆以及其他指定图书馆等相关部门完成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和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若学位论文作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论文修改,或虽已修改但未通过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或拒不修改的,研究生院将视情况采取将抽检结果及修改情况公开、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其学位问题等处理措施。

(二)对于有3 位以上(含3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其学位问题。

第十三条 在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若发现存在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学校将按照《深圳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同一篇学位论文在各级各部门组织的抽检中结果不一致的,按其中较重的处理结果办理;在累计同一个指导教师的学位论文篇数时,已处理过的不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反馈学校后,研究生院以适当形式向全校通报,同时根据本办法进行预处理,将预处理通知书送达相关学院(部),由学院(部)负责通知相关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如对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预处理通知书的10 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院将组织听证会对申诉情况进行认定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听证会建议处理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意见为最终结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 《深圳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深大校发〔2024〕39号)

下一条: 深圳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