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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2024级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应遵循学科专业内涵根本特点和研究生教育基本规律,充分反映国家、社会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要求和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最新成果。

(二)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按一级学科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招生方式来确定,以类别招生的按类别制定,以领域招生的按领域制定。目录外二级学科培养方案的制定须通过所在一级学科的审核,并通过一级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定。

(三)对于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确定培养方案制定的牵头单位,相关单位参与,共同商讨后制定一个培养方案。若相同的学科专业要在不同学院使用不同的培养方案,请提供由牵头单位共同商讨通过的会议纪要、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

(四)加强课程体系的顶层设计,注重各层次培养方案之间的衔接,打通博士生课程、硕士生课程和本科生课程,建立本硕博贯通的培养体系。同时要根据往年的开课情况来优化课程体系,超过3年未开课的课程不再列入培养方案。

二、工作内容

(一)培养单位要根据国家和学校政策文件(见附件2-11)制定各类型研究生培养方案,其中,研究生院官网已发布我们收集的一些全国指导性培养方案,供参考(网址:https://gra.szu.edu.cn/pygz/zdxpyfa.htm。培养方案应包含学科专业简介、培养目标、培养方向、培养方式、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课程与学分、培养环节及考核要求、创新成果要求、学位论文要求、毕业与学位申请、参考文献阅读书目等内容,其中培养环节至少应包含个人培养计划、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术学位中期综合考核或专业学位综合考核、学术学位学术交流活动或专业学位行业前沿讲座、劳动教育或专业实践等。

(二)培养方案的内容要突出我校学科专业特色。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课程体系的构建、调整、优化,学术学位要加强研究方法类、学科前沿类、学科交叉类等课程的设置,专业学位要加强案例教学类、实践教学类、行业产业前沿类、职业素养类、创新创业类等课程的设置,积极开设与职业资格认证紧密衔接的课程。各专业学位点在一个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周期内应至少建设1门案例教学课程。培养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培养环节制定具体化、可操作的考核与实施细则。

三、工作流程与时间安排

(一)成立工作小组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主任)任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和系所(中心)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作用。

(二)形成方案初稿

516日至520日,各学院()制定培养方案应开展调研工作,对标至少3个国内A类同学科(或专业类别)培养方案,在充分对比、系统论证、全面总结原有培养方案实施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培养方案初稿、课程教学大纲和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包含:原有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本次制定的主要变化(新旧方案比较)和内容;新方案与国内A类同学科培养方案比较。

(三)提交专家论证

521日至527日,各学院()应邀请校外专家对培养方案初稿进行充分审议、论证,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校外专家中应至少包含2名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的学科评议组专家或教指委专家,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审核还需包含1名行业专家。

(四)形成方案定稿

528日至63日,各学院(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一步完善培养方案,形成培养方案定稿,报学院(部)学位分委员会审定后,完成培养方案的网上录入工作,同时将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说明(见附件14)、校外专家论证意见(见附件15)等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五)提交研究生院审查

64日至620日,研究生院负责对各学院(部)提交的培养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退回相关培养单位修改。

四、特别提示

(一)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适应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国际化趋势,在制定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过程中,培养单位应在培养目标、培养环节、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体现国际化培养理念,积极开拓有效的博士生国际交流的培养模式如联合培养、攻读学位、访学、国际暑期学校、国际实习等。

(二)粤港澳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方案依据国家和学校文件要求并参照相对应授权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来制定,方案中要体现出联合培养的特色和要求。该培养方案将作为省厅检查专项招生计划落实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若学科专业有招收与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或中山或佛山)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则培养方案中应增加关于联合培养特色和要求的内容。

(四)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依据国家和学校文件(见附件489)要求并参照相对应授权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来制定,方案中应明留学生的确语言能力要求。

(五)学科交叉融合联合培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项目的培养方案基于项目主责学院(部)招生学科的培养方案制定,突出丰富的多学科元素,体现多学科交叉培养的特点;产教跨界融合联合培养专业型硕士研究生项目的培养方案基于项目主责学院(部)招生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培养方案制定,展现丰富的产教融合元素,体现产教融合培养的特点。

(六)各学科专业至少应开设1门位于《学术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试行)》(见附件6)或《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试行)》(见附件7)目录的课程。《指南》结合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课程教学和人才培养特点编写,是研究生课程设置、讲授和学习的依据,是教育行政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质量评估的重要参考。

(七)研究生公共课程名称及代码(如心理健康教育、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等)采用学校的统一代码,原学院自设代码不再使用,具体要求请查看附件13

(八)鼓励各学术学位博士学科在培养方案中增加“基金撰写”必修环节(学分自定),明确博士生撰写国家科研基金申请书的要求,培养博士生申请科研项目能力。

(九)关于创新成果要求的撰写,要求与学院制定的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学位申请创新成果评价标准保持一致,建议为:参照学院《xx》文件执行等,无须描述具体要求。

五、其他

本次制定的培养方案自2024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如需修改,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郑老师 联系方式:26534074


研究生院

202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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