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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创新成果标准规定

202141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社科〔2020〕3号)等文件要求,深化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机制改革,鼓励多元评价,破除学位评定中的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五唯”顽瘴痼疾,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评定工作,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的提升,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申请创新成果是指研究生在读期间(指取得深圳大学相应培养层次学籍后至学位申请前)正式取得的公开出版、发表、授权或已通过其他形式获得社会确认的成果,不包括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研究生的创新成果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价的重要支撑和参考。

研究生的创新成果应与学位论文研究主题高度相关且能够在学位论文中充分体现。

第四条 创新成果评价应当坚持分类分层次原则,不同类型(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不同层次(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创新成果评价标准应差别。学术学位研究生应着重评价其学术创新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则着重评价其实践创新能力。

第五条 创新成果应当具有独立、完整的内容和存在形式,可以多元化的形式展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正式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已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主要负责人正面批复的智库成果报告、一定级别的科研获奖以及其他经培养单位认定的创新成果

第六条 得仅以发表SCI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作为申请学位的限制性条件。创新成果为学术论文的,其发表的刊物范围不仅限制为国外期刊,应当考虑一定数量的国内高水平期刊。

第七条 创新成果的评价可以实行代表作制度,具有重大创新的高质量成果鉴定通过后,可以增加其权重。创新成果为规定以外其他形式的,经鉴定通过后可以作为学位申请的创新成果。

相关鉴定应当由所在学院(部)、研究院等组织,由不少于3名校外相关领域专家共同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提交所在学院(部)、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创新成果应当是研究生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并以深圳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创新成果为学术论文的,研究生本人应当作者署名前两位的作者研究生本人是第二作者的,其导师应当是成果的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多通讯作者学术论文以及创新成果为其他形式等情况的,署名认定方法按照各学院(部)、研究院有关学科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在提交学位申请前,应当先提交符合规定要求的创新成果证明材料。博士研究生提交的创新成果应当经过其所在学院(部)、研究院初审、研究生院复审通过,才能取得学位申请资格。创新成果证明材料应当作为研究生学位申请的重要材料并进行妥善保存,以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查阅。

第十条 研究生提交的创新成果应当保证信息真实署名没有争议且无任何学术道德问题。查实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道德问题,对于尚未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中止其答辩资格;对于已经参加答辩的研究生,中止其学位申请;对于已经获得学位的研究生,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或者其他人员对创新成果审核意见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学院(部)、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部)、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情况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不少于3名校外相关领域专家对成果进行鉴定,并及时给出鉴定答复。研究生、导师或其他人员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实名书面申诉,研究生院审核后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部)、研究院负责把控研究生学位质量和成果水平,并根据国家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和破“五唯”等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实施与修订本单位各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申请创新成果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部)、研究院制定(含修订)的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创新成果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应当经所在学院(部)、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进行形式审查,再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创新成果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应当经所在学院(部)、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创新成果,且创新成果达到所在学位点要求,才能提出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由学院(部)、研究院/学位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研究院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等涉及研究生学位申请成果要求的,应当与本规定一致。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从2021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负责解释。此前入学的研究生,可执行本规定,也可执行原规定。

原规定《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具体要求的通知》(深大〔2014〕16号)于不再有适用的研究生时废止。


上一条: 关于对深圳大学研究生归档学位论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技术检测及结果处理的通知

下一条: 研究生院关于受理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